工程中心组织机构架构
1.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企业两方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方案,协调各建设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之间的关系。
2.技术委员会
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审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 技术研发部
- 物理气相沉积涂层技术的关键工艺开发研究室
包括智能制造涂层技术应用研究、航空航天涂层技术应用研究、医疗器械物理气相沉积涂层技术应用研究和绿色制造涂层技术应用研究四个研究方向。
- 表面技术相关装备国产化研究研究室
开展物理气相沉积设备的国产化研究,完成涂层生产设备的设计和制造,为企业大量使用该技术解决装备国产化方面的问题。
- 表面检测技术方面的应用研究研究室
包括对各种表面形貌、表面层显微组织、表面层的晶体结构、表面层的化学成分与成分分布、表面原子态与表面电子态;涂层与基体表面结合力;涂层硬度;涂层层数和涂层摩擦系数等的分析。
- 工程部
负责与PVD相关设备、涂层工艺的实施、装备的设计、安装、调试,分设计室、施工室和采购室。
- 学术交流培训部
负责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对企业行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采取开放式运行模式,吸收国内外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优秀人才,携带科技成果到中心开展工作,进行成果转化。
- 对外技术服务部
向社会开放有关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受理网站上企业的需求,负责与技术研发部和企业的协调,网站维护。
内部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推进中心科学技术进步,促进中心稳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技术专家在技术管理、新技术推广应用和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中的研究和辅助决策作用,使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概述
第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介绍
中心成立技术委员会,对学科建设和定位、装备添置、人才引进、课题申报、参加重大学术活动和战略讨论会等进行具体指导。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确保中心具有良好的科研氛围和学术风气,同时技术委员会充分发挥其作用。技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聘期两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研究、审议中心技术发展的具体方针及中、长期规划;
2、负责研究新产品、新技术在行业中的推广和应用;
3、负责进行中心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行性调研;
4、负责组织、筹备科技成果大会;
5、负责编制和审定中心各项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的技术管理制度;
6、负责指导、主持或参与相关的技术标准、行业标准的编制或审查;
7、负责中心在国内、外大型项目的招、投标技术方案、重大项目技术难题提出研究审查意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
1、中心技术委员会分为两类:内部专家技术委员会、外聘专家技术委员会。
2、中心技术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人选
1、中心内部专家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人选,在中心内部产生。技术委员会委员应从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行业影响力的人中产生。
2、公司外聘专家技术委员会委员人选,从相关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长期从事表面改性相关的研究工作,具有一定专业专长和研究经验的专家中产生。
3、技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专业特长和所在部门应有一定代表性,并能基本覆盖中心主要技术门类和业务范围。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五条 内部专家技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1、公司内部专家技术委员会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内部专家技术委员会每季度由主任主持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根据项目建设和中心科技工作的需要也可临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六条 外聘专家技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1、公司外聘专家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外聘专家技术委员会每年由主任主持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可根据中心实际工作需要随时随地召集进行。会前要对所需讨论的内容做好充分准备,会后形成记录。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议事原则
1、技术委员会主任负责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2、召开技术委员会会议,应当于开会三日前将会议的主要内容、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全体委员。
3、会议做出重大决议时,要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召开,赞成数应超过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才能通过。
第六章 经费及待遇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委员待遇
1、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中心拨款、科研项目补充经费、研究收入等来源解决。
2、技术委员会为委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3、对中心外聘专家支付一定的咨询费用,具体费用由技术委员会及各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所有部门。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中心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