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的优秀人才,激励先进,逐步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具有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二、三年级研究生。
二、评选类别和比例:
评选类别分为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评选比例为学院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5%。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学院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0.5%。
三、评选条件:
(一)优秀研究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及机械工程学院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课程学习阶段各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一次性通过,且每学期累计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具体计算方法参见《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研究生手册》关于优秀课程奖学金的累计平均成绩计算公式)。
特殊情况下,科研成果或科技竞赛成果特别突出者,经评审委员会商议一致决定,可适当放宽累计平均成绩至75分以上。
5.科研能力及成果显著,有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或获得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竞赛荣誉。
同等条件下,本学年完成或公开发表(出版)了以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1篇(含)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作品),或者在某一研究领域成绩突出者优先考虑。(注:用稿通知无效)
6.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学生工作,成绩显著;热心公益活动,在校园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
7.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及机械工程学院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前一学年度各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一次性通过,且每学期累计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具体计算方法参见《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研究生手册》关于优秀课程奖学金的累计平均成绩计算公式)。
特殊情况下,科研成果或科技竞赛成果特别突出者,经评审委员会商议一致决定,可适当放宽累计平均成绩至75分以上。
5.科研能力及成果显著,有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或获得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竞赛荣誉。
同等条件下,本学年完成或公开发表(出版)了以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1篇(含)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作品),或者在某一研究领域成绩突出者优先考虑。(注:用稿通知无效)
6.优秀研究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担任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党团支部、班委干部的研究生。并担任研究生干部工作一个学期(含)以上。
7.热爱所担任的工作,热情为大家服务,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组织研究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术活动、科技活动和文体活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师生好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评为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
(一)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三)因故不能按时毕业;
(四)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六)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或宿舍水电费者。
(七)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评选时间及办法:
(一)评选工作每学年组织一次。时间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9月至10月。
(二)评选工作坚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保证质量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优选的办法,具体步骤是:
1.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机械工程学院优秀研究生申请表》或《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机械工程学院优秀研究生干部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支撑材料,如《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成绩单》、发表论文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2.学院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资格审查。
3.经资格审查,学院成立由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等组成的学院评审委员会,结合学院学科专业特点,负责评审工作,确定推荐研究生名单。
4. 经初评,推荐名单及相关成果和依据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团委审批。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相关部门提请裁决。
5.优秀研究生、研究生干部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6.在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六、评审委员会组成。(注:如遇人员变动,成员调整将于评审日前15日在学院公告栏予以公布)
张锁怀、张东民、钱平、徐春、刘爱玲、林美琴、杜倩(兼秘书)
七、本办法由机械工程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实施。
八、本细则自2013年9月起试行。